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之规定,按照统一标识、统一内容、统一位置、便于操作的原则,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二○一一年九月一日起,在吴江市经营性网站(个人网站和企业网站)中全面推行电子标识公示工作,在网站主页面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载有其真实身份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 各经营性网站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登陆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监管网(www.szgswljg.gov.cn)的公示管理栏目,录入经营性网站的相关信息,领取统一的电子公示标识。对于逾期未申领的经营性网站,我局将依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之规定,作相应处罚。 公示标识领取咨询电话:0512-63484465或0512-63192711。 特此通告
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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