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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次明确规定同区县内借读不得收借读费
2008年09月03日 13:53:40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 浏览量: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省教育厅获悉,2008年秋季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已经确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项目为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能收取作业本费和服务(代办)收费服务费。今年我省首次明确规定在同区县内借读,不能收取借读费。

  按照国家规定,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以向异地借读的学生收取借读费。记者注意到,江苏省教育厅明确规定户籍在同一辖区范围内不得收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免收;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借读费。

  省教育厅财务处沈九林副处长解释说,假设户籍在南京鼓楼区的小学生在本区内的学校借读则不能收借读费,如果他要去建邺区借读,要交借读费。目前省内跨区借读的收费标准是小学每学期每人190元,初中每学期每人340元。但他指出,学生想到另一所学校借读,原则上是比较困难的。必须要得到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学校也要愿意接收并有空闲的学额。

  记者了解到,省教育厅还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

  另外,我省已在免费课本中安排了补充习题,各地严禁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在免费课本之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教材费(含校本教材)、教辅资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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