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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水体排放危险物可行政拘留
2008年08月07日 09:08:48 来源:吴江日报 作者: 浏览量:

  环保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日前印发的《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下发通知,要求严惩恶意排污行为。违法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的,可以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通知》指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有违法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行为的,应当依职权调查处理,凡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需要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主动、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的有关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充分协调。

  (本报综合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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