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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线律师(8月4日)
2008年08月04日 09:00:15 来源:吴江日报 作者: 浏览量:

  吴江某农民咨询:今年年初的一天,我骑一辆人力三轮车由南向北横向穿行马路,被一辆自东向西行驶的小型货车撞伤,并花去医疗费4万多元。交巡警认定事故责任为:小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而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请问:在这种情形下,我能否要求对方赔偿?如果对方予以赔偿的话,大概能赔多少?

  高得生﹑张继昌律师答:由于你在通行马路的时候没有下车推行,所以你应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对方的机动车没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因而撞到穿行马路的你,所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根据相关的法律处理原则,你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损失由你自己自行负担,次要损失由撞伤你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你们双方大概的承担比例为你承担70%左右的责任,对方则承担30%左右的责任。

  其次,这里面涉及到该机动车是否缴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问题。如果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话,则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额赔偿。你所花去的4万多元的医疗费中的相当一部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之内。如果该车辆投保的话,你则可以得到最高限额1万元的医疗费用赔偿。相反,如果没有投保的话,你只能获得医疗费的30%左右或更低比例的赔偿,并且这还要看对方的实际经济能力。

  一妇女咨询我于2007年四五月份怀孕,怀孕5个月左右时到某医院进行B超检查,直到临产前还经过该医院检查。医院一直告知胎儿发育正常,所以就满心欢喜地等待孩子的出世。2008年2月27日,我住进该医院待产,并再次进行B超检查,医院的B超员告知胎儿的情况一切正常。可当孩子出生后,我却发现婴儿左腿胫骨严重弯曲,左足趾不全,属畸形残疾婴儿。后经法医鉴定,该婴儿构成5级伤残。请问:我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高得生﹑乔治国律师答: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医院在对你进行B超检查时,应当仔细对胎儿健康状况进行鉴别,并提出是否终止妊娠的合理建议,或由你决定是否终止妊娠。事实上,医疗机构经过多次检查均未发现胎儿的异常情况,致使你生下畸形残疾婴儿。因此,医院在此过程中显然是存在重大过失的。因为医院的重大过失行为,造成你生下了残疾婴儿,给你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你可以在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同时,一并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多少根据婴儿的伤残等级以及能够治愈等诸多因素加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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