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6月5日张某、李某、吴某共同出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权张某、李某各占30%,吴某占40%,注册资本为50万元。2008年4月3日,李某为筹集资金将自己在公司的30%股权以10万元转让给了周某,签订了转让协议但并未作股权变更登记,对于李某转让股权的行为张某、吴某并不知情,得知后张某、吴某都表示愿意购买李某的股权,现张、吴咨询律师意见。
杨丽泉、钱惠金律师解答:根据《公司法》规定,如果李某要转让自己的股权,那么公司的其他股东即张某和吴某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如果李某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擅自转让股权于第三人的,那这个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如果公司张某、吴某都有意购买李某的股权的,那么可以协商确定双方的购买比例,若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张某和吴某的出资比例来行使有限购买权。但如果你们的公司章程对转让有其他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2008年4月20日陈某乘坐张某驾驶的一辆面包车与另一辆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经交巡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乘员陈某无此次事故责任。面包车已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轿车已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另知张某是受面包车车主吴某雇佣驾驶该车的。陈某因伤花去大量医药费,肇事者又不愿赔偿,问该怎么办?
闻焰锋、乔治国律师答:陈某可以起诉李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张某以及吴某。要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张某与李某按照过错比例承担,并承担连带责任,但因为张某是受雇于吴某,雇主吴某应当与雇员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市民张某咨询: 2008年3月3日,我骑自行车在过十字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我受伤。因无证据证明双方有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形,故交巡警部门出具结论:此次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李某车辆也未投保。我受伤入院花去大量医疗费,向李某要求赔偿,李某认为责任不在自己拒绝赔偿。我该怎么办?
闻焰锋、张继昌律师答: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不等于无责任,您可以直接起诉李某,要求其赔偿您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损失。虽然此次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李某应当对您的损失按100%的赔偿比例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