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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还有几十张捐赠发票没有被捐款人领走,希望市民能及时领取发票并保存好,因为市民可以凭发票申请扣除个人所得税。”吴江市红十字会副会长吴恒菁提醒广大爱心市民,“不要因为这是一点小钱就不在意,这不仅是在合法保障自己的权益,更有利于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吴恒菁介绍,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就个人向此次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下发了相关通知,对于捐赠的免税政策进行了进一步说明;省地税人员则就统一捐款、企业捐款和个人捐款的免税政策作了具体解读:
第一,统一捐赠可由单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第二,企业捐赠可自己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对于这些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办理程序也十分简单,企业可自行根据捐赠支出的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作为附报资料随同纳税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个人捐赠需保留证明。个人向灾区捐赠时,对部分机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必须保存好证明材料,对于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将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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