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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办法》重点解答
2008年06月11日 20:57:50 来源:吴江日报 作者: 浏览量:

  1.新的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办法与原有的办法有何不同?

  答:新的《吴江市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办法》与原有的《吴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比较,不同之处表现在以下几点:

  (1)收入标准: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城镇低收入家庭。2008年城镇低收入家庭暂定为人均月收入560元以下的家庭。

  (2)户籍与居住要求: 从原来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本市满一年调整到家庭成员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

  (3)保障方式由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三种方式,调整为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即居住公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低收入家庭不纳入保障范围。

  (4)对最低收入家庭实施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全额减免。

  (5)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租金按照收入不同设置了不同的标准。

  (6)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提高了1元/平方米·月·人。

  (7)审批程序中增加了民政局核准收入环节。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是否是固定的?

  答: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不是固定的,是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住房保障范围今后将逐步扩大。

  3.保障方式调整后,原来以租金核减的方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租金是否仍然可以部分减免?

  答:保障方式调整后,对承租公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给予全额减免,比原办法更优惠。

  4.松陵城区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位于何处?

  答:位于松陵镇梅石路梅石小区33、42和51幢。

  5.哪些家庭可以申请配租廉租住房?

  答:松陵城区城镇最低收入无房户家庭和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城镇低收入无房户家庭:

  (1)年满60周岁无子女的家庭;

  (2)主要家庭成员身患重病或残疾致使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6.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是否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分别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7.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符合申请条件的,是否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答: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以单独申请。

  8.因在外地读书等原因不在本市居住的家庭成员是否列入住房保障范围?

  答:家庭成员在外地读书、服义务兵役及服刑期间未在本市居住的,不列入住房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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