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对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进行扶持和救助的一种住房政策措施的总和,在我国,主要包括公积金制度、廉租房制度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近年来,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对住房保障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 早在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进展到一定阶段时,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已经明确: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要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提出要着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给,以此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时,将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有步骤地解决本地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同年9月,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下达《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文件,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四方面:财政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和其它渠道筹集。 2007年8月,国务院更是专门针对住房保障工作下达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主要有以下方面的要求:一是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2007年以来,江苏省委、省政府将解决困难家庭住房问题作为关注民生的十项重点之一,要求各市、县(市)政府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切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同时要求:2008年底,将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逐步提高住房保障覆盖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以及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数量。2010年底全省所有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保障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及其他低收入特殊困难无房家庭全部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