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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三包’”、“本店对此次有奖销售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这些都是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 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内。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目前这些霸王条款已经成为束缚、阻止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障碍之一,并引起广大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霸王条款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于消费领域,原因有二:首先是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别无选择;其次是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知道自己可以选择什么。 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打破垄断。要打破垄断,就必须引进市场竞争,只要有了充分的市场竞争,消费者就可以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自由选择,在这种情况下,谁再制定霸王条款,谁就会失去消费者。对于那些不能够引进市场竞争、自然垄断的行业,政府就必须对其进行管制,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消费者目前遇到的最大问题是生产者或者经营者都是有组织的,而消费者虽然人数众多,但是因为很少有人愿意去抗争,很难形成有组织的力量去对抗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因此消费者始终是弱者。所以政府必须对生产者和经营者显失公平的行为进行制约;只有给侵权者以比较重的惩罚或者使其支付数额比较巨大的赔偿,才能对垄断企业的“霸王行为”形成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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