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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今年6月起,市旅游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各旅行社把格式合同的条款内容送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到目前为止,全市有90%的旅行社履行了这一义务。
市旅游局有关领导说,这是本着“加强监管、促进发展”的原则,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共同利益,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旅游企业的健康发展。
那么,旅游格式合同有什么特点?为什么要进行格式合同备案?市旅游局有关领导对此进行了解释。
第一,旅游格式合同的特点。旅游格式合同是双向的、有偿的、诺成的合同。也就是说,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有义务,旅游经营者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旅游消费者应当向旅行社支付一定的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针对性,故旅游合同是双向的、有偿的。另外,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只是准游客,旅游合同并不以履行行为为成立要件,所以旅游合同有诺成性。
第二,加强行政监管,可以防止合同中出现“霸王条款”。行政监管有事前和事后两种。事前监管是指旅行社在游客团队出发前,要把其旅游合同送到工商部门备案、审核,这样可以防止格式合同条款出现“霸王条款”。事后监管是指旅游、工商部门共同检查,对滥用“霸王条款”的旅行社进行处罚,达到监管目的。
第三,强化媒体宣传,努力实现共赢。游客在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有权向旅行社提出到工商部门备案的要求;旅行社也应该自觉把格式合同条款送到工商部门进行备案。旅游经营者和游客通过格式合同的备案,可以进一步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减少不必要的旅游纠纷,促进旅行社的和谐、健康发展。为此,要强化媒体宣传,努力实现游客、旅行社和社会之间的多赢。
(薛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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